[政协提案]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05-03-04 00:00:00 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
中国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员会
我国目前的律师执业环境令人忧虑,一些律师反映在执业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受到非法、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这无疑将严重危害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司法公正的维护,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业冲突引发执业报复。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虽然他们行使的职能各不相同,但他们共同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制尊严、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由于不言而喻的原因,律师往往在司法程序中处于弱势,从而导致在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到某些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误解、怨恨,乃至打击报复。
(二) 有法不依,执业受限制、刁难。
1、会见被告难
一、会见时间和次数受限制。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会见的时间和会见的次数要求比较严,一般都只给律师一次半个小时的时间,如果需要再次会见的话,一般都不予以安排。二、会见时不允许了解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了解案情,然后进行法律咨询,但在许多地方普遍要求律师不得谈案情,这样就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咨询工作无的放矢。三、会见需要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批准,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在审判阶段,却是不需要批准的。但许多地方检察院现在还是需要批准信。虽然大多数法院已明确律师会见不需要再批准,但如果没有批文看守所往往拒绝会见。
2、阅卷难
2、不准复印卷宗材料(法律规定卷宗材料可以复制,可有些法院却说复印不属于复制),只准摘抄,有时材料长达上千页,根本不可能。二、检察机关移送材料有选择。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检法搜集的证据包括有利当事人和不利当事人的证据,但是现在只拿不利当事人的证据移送,而且只移送很少的一部分。这使律师很难全面了解案情,为当事人作充分辩护。
3、调查取证难
目前,律师调查取证权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方面有些单位和个人滥用“不同意权”,并多次拒绝律师的调查,如银行、邮电、房管、工商等部门至今没有能解决调查取证权的问题。另一方面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现象也很多。其中证人的法制观念不强是一个原因,但是我国没有完善的证人制度,应该说是更深层次的原因。
4、法院宣判不通知律师,法律文书不给律师送达。
上述现象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其后果是直接影响律师的信誉与形象,也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中的执业难,在民事案件中也常有类似现象发生。
二、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若干建议
1、应取消现实法律规定对律师的歧视条款。
从立法上科学地为律师定位,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措施。修改刑诉法第38条,废除第306条,增加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条款,调整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业务中的义务规定。《律师法》也亟待修改,仅限制性条款就有39处,占全部法条的73%。正是因为上述歧视条款,导致律师“庭上侃侃而谈,庭下成囚徒”的悲剧命运。
2、建立听证会制度
我们的建议是,在各级律师协会中建立一个专门的惩戒机构,由该地资深律师和同级律师协会、司法局、公安、检察、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员联合组成,对有关该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违纪和是否违法举行听证程序,审查后作出惩戒决定,然后对于构成犯罪的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将律师执业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和律师个人行为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从而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律师这个特定行业的尊重,这是一种法治观念上的尊重。
3、建立和完善律师取证制度
一要建立人民法院调查令制度。当律师参与诉讼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依法收集所需证据。二要完善证人制度。可通过建立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建立和健全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制度、建立和健全对拒绝作证的惩罚制度等来保证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
4、律师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依法办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现在的执业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减少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