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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关于改革和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05-03-04 00:00:0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中国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员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国未来半个世纪的奋斗目标,使农村和农民实现小康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说没有农村和农民的小康就没有我国的全面小康。而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9亿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稳定及小康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现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得以社会救济帮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的边缘。国家对农村的支出,少有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承担的责任也较小,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足,我省的情况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
 
    1、现行的对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救助工作,主要是针对部分五保户和特困人口的生活救助,虽然我省已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惠及的人群不到5%,根本谈不上治病、养老、儿童求学等方面的普遍救助。2、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政府公共财政支付力度不够,农村养老保险推行缓慢,受惠农民非常有限。3、尽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我省进行试点,但覆盖面小,且经费难到位,成效不显著;农村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基础设施及技术力量不适应新型合作医疗要求。 4、外出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5、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农村经济市场化格局日益凸现,建立适应其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已非常必要。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之向城镇职工社会保障靠拢,应该成为我省“十一五”规划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实条件下,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支付向农村倾斜的力度,省、市、县(区)、镇(乡)四级财政要从资金上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给予适当支持。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重新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重新启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通过试点逐步扩大与推行广覆盖、强制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要拓宽农保资金的运营渠道,实现其保值增值。政府要出台有关拓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渠道方面的法规,为依法操作提供法律依据;要以市级为管理、核算单位,汇集基金投向国家大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发行农村养老基金彩票,向社会募集基金。四是应要求凡在规定年限,具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必须参保。征收土地时,应视农民丧失土地的比例而替农民一次性缴纳与其比例相同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五是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险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二、逐步推广和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首先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加大省、市级财政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的力度,建立规范的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市、区、镇(乡)三级财政也应从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筹资渠道的畅通。一方面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人口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另一方面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能有足够资金顺利运行。与此同时,要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改善乡镇医院的设施条件,引进医疗技术人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争取使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有条件的可与省级甚至国家级重点医院建立远程网络咨询与会诊体系,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县”。另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成本,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在农村居民短时间还不能被医疗保险覆盖的情况下,政府还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规范农村医疗服务市场,形成一种在低价位上运行的农村医疗体系,解决现实的农村医疗卫生问题。
 
    三、完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
    可在我省目前已经建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扩大救济对象和救济范围,对农村贫困弱势群体,无收入者、低收入者、疾病、伤残者、自然灾害受难者,通过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给予适度扶助。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尤其是要帮助“老、少、边、穷、库”地区的贫困人口解决温饱和越过年人均900元低收入线。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试点后可逐步扩大。对即将建立的农村社会救济救助制度,在筹资方面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福利彩票分割一点“三点式”集资方法。在管理方面采取市(县)级统筹,专款专用;个人申报,乡镇审批,补助公示;定期公布救济基金的收入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缺乏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制度安排。由于打工农民常年在外,几乎很难享受到如新型合作医疗、社会救济救助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惠,而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针对的是城镇职工,打工农民没有被纳入其中,这就使打工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乏。所以,建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已势在必行。除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之外,还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
 
   五、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系。
   建议农村社会保障同城镇社会保障一样统一归口到劳动部门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的现象;另一方面可以使我国农村和城镇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统筹考虑,使农村社会保障逐渐向城镇社会保障靠拢直至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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