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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与民意]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形象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06-02-17 09:12:13
社情与民意2006第2期(总第25期)

中国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宣传处编                 2006年1月13日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此,各省市就如何落实国务院381号令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从湖南省的情况来看,总的来讲,湖南省及各市、州在贯彻国务院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特别是在指导思想上,由原来的“收容遣送”转变为“救助管理”,这是人性化的最大体现。但是,近几年来省内各大城市特别是长沙市繁华、人流量大的域区地段,残障和老年、小孩流浪乞讨人员有增无减,有的地段甚至成群结队,拦路纠缠乞讨。这不仅是影响一个城市的环境形象问题,而且也给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当然,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深层次、多方面的,既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资金等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残障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他们即使进了救助站也只能为其提供伙食及返乡车票,而且不排除犯罪分子操控利用残障、老年、小孩乞讨致富。
    要大大减少各大城市这一恶劣丑陋现象的存在,确实应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实行综合治理,特别是应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人存在的生活困难问题。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公仆意识,要树立人性化的服务思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职责、是任务,不能推诿,更不能厌恶。
    二,要加大救助资金、人力、设备的投入,在救助过程中注意政府形象,切忌暴力等行为的发生;救助站点要营造良好的环境,真正体现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三,要和流浪乞讨人员原藉地建立密切的联系,充分掌握这部分人的详细情况,不能一推了之,要有切实的措施使其在原藉安定下来,不再返回城市流浪乞讨。
    四,要大力打击利用残障、老人、小孩乞讨进行发家致富等犯罪行为,对首恶份子要进行严惩,不让其有重犯的机会。只有这样,城市严重的流浪乞讨现象才会有所减少和缓解,城市环境形象才能得到优化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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