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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与民意]关于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若干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5-15 09:46:15
社情与民意2007第3期(总第37期)

国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宣传处编                 2007年05月15日
 
    随着城市化及农村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有别于农民和市民的最大社会群体。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农工党员、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慧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应当针对中国实际和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或条例。由于农民工是中国独具特色的特殊群体,农闲务工、农忙务农的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既不同于城镇职工,也有别于农村农民。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个特殊群体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的,而这个群体的背后还影响着至少三亿以上的农村人口。因此,为上亿人的农民工群体立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只有通过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有关农民工权利的性质和主体混乱的问题,才能有法可依,平等执法才能成为现实。也只有通过立法,国家相关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才能保持同步和协调,法制统一性才能真正实现。
 
    第二、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农民工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
    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生活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
其次,在监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要统一全省的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向全社会公布,要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房地产、餐饮娱乐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
 
    再次,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各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同时搞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和仲裁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象法院执行案件一样免收受理费,并尽可能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处理费。
 
    第四、比较《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裁终局仲裁模式,尽快将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裁判制度,改变为快捷、便民、简约、实效的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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