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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3-18 10:47:37
农工党湘潭市委   2008.1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立法本意是立法在不能完全调整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为自主裁量的权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行政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措施。更基于以下三点需要的考虑,建议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一、追求行政执法良好公信度的需要。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标准不一、同案异罚、以权谋私等,加上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同案不同罚等行政处罚不公现象大量存在,最终势必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公信度遭受严重不良影响。
     二、预防行政执法职务腐败的需要。
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且不受有效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出卖手中的权力的几率将大大增加。而规范制约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则缩小了权力滥用的空间,从源头上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以工商部门为例,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工商部门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然而由于缺乏具体量化、细化标准,使工商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诱惑被执法者想方设法找关系,甚至通过行贿来逃避或获取较轻处罚。破坏法律威严的同时,滋生了腐败的土壤。
      三、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价值目标实现的需要。
执法机关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廉洁、高效、公平,但由于执法人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因为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互动过程,办案时间必然延长,效率也受到影响。自由裁量权过大,内部监督管理的目标也将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充分实现
因此,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让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显得极具现实意义。以下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一、把握工作原则,保障依法推进。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各行政执法单位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行政执法的实践,确立六项基本原则:
    1、合法裁量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能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范围内进行。
    2、公开公正原则。做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要告知当事人,对事实、性质、情节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
    3、简便易行原则。简化自由裁量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环节,缩短自由裁量时坚持“重在提请,主动服务”,让裁量规则更贴近群众。
    4、是重在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和监督,最大限度地缩小权钱交易空间。
    5、过罚相当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轻重有度
    6、教罚结合原则。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
 
    二、梳理裁量项目,摸清行政自由裁量权底数。
    对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进行清理,明确要求,重点理清涉及面广、应用频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裁量幅度较大的许可、处罚、征收等项目,逐一登记,分类汇总。
 
    三、细化裁量标准,对自由裁量弹性进行分档和设限。
    从细化裁量标准入手,对各项目进行分档限权,作出统一规定。把违法程度分档,对每一档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作出明白详细、不会引起歧义的描述,每一档设定一类处罚标准,使裁量准确明了,群众一目了然。按行政处罚项目的法定幅度、情节和危害后果等项目分档分级细化。刚性标准确定后,又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将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科学地分解到各个层次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其中由一线执法人员行使若干项,科长行使若干项,分管领导行使若干项等方式。
 
    四、优化裁量流程,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简易程序,对自由裁量项目的前置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合并和删减,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缩短所需时间。
 
    五、公开裁量细则,进行社会论证,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细化量化的自由裁量项目,采用公开听证的形式以取得广大民众的理解与支持。听证完成后向社会公开,使行政自由裁量更加阳光透明。以公开后的执法细则为执法依据,对执法过程中遭遇到细则中未涉及到的情况,待补充后方可按相应的条款对被执法者进行处理。以上做法可彻底杜绝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形式滋生的腐败,并大大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另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强化内部的层级监督,本单位规范后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强化行政问责,确保工作落实。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是社会反响较大的焦点问题。如何做到过罚相当,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直接考验行政执法者的合理行政能力,也是行政执法中最难把握的部分。近年来,北京、山东淄博、河南郑州、江苏南京、辽宁朝阳等地以及公安、工商、质检、地税、海关等系统已经先后进行了试点。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认为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保障。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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