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明提议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修改完善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3-18 10:03:41
3月8日,在湘全国政协委员龚建明向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修改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背景?
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条例规定,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履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处理程序。协商、调解是非必经程序,而仲裁是必经程序,诉讼是不服裁决的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司法程序,两审终审,即所谓“一调一裁两审”体制。这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实施已近20年,为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
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劳动争议处理难度的不断加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运行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
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名存实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通过申请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与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之比,全国从1997年的0.878∶1下降到2001年的0.041∶1,用人单位基层调解几乎形同虚设。随着用人单位改制改革的全面推进,这一发展趋势还在继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国家资源投入严重缺失。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0000起,比1995年的33030起增长787%,而同期全国专职劳动仲裁员却因机构改革等原因,下降30%以上,只有区区7000余人,除少数城市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至今没有任何独立的编制、人员和经费。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与劳动争议办事机构行政化相矛盾。龚建明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存在仲裁司法化、仲裁特色化灵活性不够,裁、审脱节,集体争议、个别争议与权利争议、利益争议处理未体现区别原则等问题。
对策
龚建明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应当按照立足调解、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原则,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立足调解,做实调解。取消现行立足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基层调解制度,国家和地方新设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化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实体化的调解组织,由总工会(含产业、行业工会)、企业家协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方组成,专业从事本地区或本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对集体争议实行强制调解,不经过调解,不能申请仲裁,调解程序为集体争议的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
仲裁为主、做强仲裁。重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机构实体化和仲裁员职业化,国家财政加大投入,解决机构、人员、经费问题。同时对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分流处理,对集体争议实行强制仲裁,一裁终局,不能起诉;对个别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仲裁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诉讼为辅,做精诉讼。改造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集体争议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强制仲裁,不再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司法只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程序上的审查;个别争议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进入诉讼程序,但不再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只进行程序和法律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