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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不体面”的劳动的表现亟待社会高度重视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8 10:06:49
三种“不体面”的劳动的表现亟待社会高度重视
农工党岳阳市委主委  李为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劳模表彰大会上提出的“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不久前,江苏、广东、浙江、山东、上海等地,纷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总书记的讲话、政府工作报告到各地的实践,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尊重和关怀,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总体上不断提高,生活不断改善。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分配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增长相对缓慢,保障水平相对偏低。和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可以享受年薪、股权收益等多样分配收益相比,对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工人的激励相对滞后。这对于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鼓励劳动的价值导向,都会产生消极影响。“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治国方略的体现形式之一,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我国当前社会生活中“不够体面”的劳动有很多。而所有的“不体面”,归根到底还是劳动者权益被虚化,公共管理跟不上所导致。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泛的法定权利与无奈的“愿打愿挨”。某省总工会对全省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原因在于,一是因为不少地方把最低工资仅当做一条指导线,并没有作为一项法规来执行;二是由于人力市场供大求小,找不到工作的人以自降身价来竞争岗位,导致拿不到最低工资,也愿打愿挨地干下去。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只是以这种形态出现,对劳动者的意义有多大?劳动的“体面含量”又有多高呢?                                
    二是,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与维持生计的“眼前饭碗”之间存在着选择之难。企业对劳动者的一些侵权行为,相关部门不可能看不到。但是,让保护劳动者权益来冲击好不容易争取来的投资人利益,思想上转不过弯来的官员决非个别。而法律法规的保护力度弱了,劳动者谁的“法律意识强”,也就意味着谁最先失去饭碗。在尊严与饭碗之间存在选择之难,劳动又何谈体面?  
    三是,劳动者组织化程度低,很容易被老板“各个击破”。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双方都是心知肚明,并不是劳动者不知道应该警惕什么,而是没有和老板谈判的资本。如果一边是农民工等一线劳动者的工资长期在低位徘徊,一边却是国企高管等的收入远高于一线劳动者,收入差距逐步拉大,势必会挑战人们的公平观念,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要让人们体面劳动,首要前提是劳动者可以找到可以依靠的“主心骨”,或依法讨回应得的公道。在这方面,没有工会组织,没有立法、司法、行政充分考虑弱者实际情况的权利保障机制,显然是很难的。因此,体面劳动的背后,需要一个“体面机制”来支撑。
    其次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切实保障体面劳动。要给予劳动者体面的职业评价。目前,由于对职业评价体系建设重视不够,工人岗位发展空间有限。近年来,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职业评价体系不断创新日臻完善,工人群体的职业评价大多还停留在职业资格的认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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