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律师与法官联席会议会商机制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8 09:51:25关于建立律师与法官联席会议会商机制的建议
农工党湘潭市委 晏军
律师制度和法官制度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是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基本内涵,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两者的关系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因此,建立双方正常的沟通渠道,形成有效的协调与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一、建立律师与法官沟通机制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目前我省还没有一个律师与法官正式、官方的沟通渠道。问题的沟通还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沟通,没有上升到组织层面。这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沟通,往往只针对一些个案的办理,而对一些普遍存在的一些体制问题则没有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而很多工作难题可以通过会商机制的建立找到解决的办法,还有一些问题可以通过这种信息的交流与沟通,把我们的工作开展得更好,促进司法公正与和谐。例如,针对一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可以通过会商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来维护权益,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其二,对双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相互交流信息,逐步建立相互监督与评价机制;第三,通过会商机制的建立,可以进一步地建立双方之间的其他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可以适时共同开展业务培训,以共同促进双方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总之,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依法、和谐、阳光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国家的司法事业。
二、建立会商机制的模式与设想
律师与法官会商机制的建立,其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双方的工作,要使其真正发挥实效,有必要对这种会商机制的工作模式作出规范,在此,在借鉴新疆、浙江等其他省、市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设想:
1、该会商机制分为二方主体,以人民法院、法官协会为一方,另一方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
2、建立双方会商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时间定于每季度当月第一周举行。经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协商可以临时提议决定会商。
3、会商内容在事先应相互通报,主要针对程序制度问题,一般不针对实体问题与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