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修改《工会法》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8 09:50:43呼吁修改《工会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分配体制改革和避免富士康科技集团深圳工厂工人连续跳楼悲剧的重演,农工党永州市委主委戴菊芳近日紧急呼吁修改《工会法》。戴菊芳指出我国的《工会法》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对工会的权利义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缺乏法律责任的严格约束,通篇充斥的只是建议、要求和参与的字眼,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个条文对工会的建议和要求如不被企业采纳和实施,该如何处罚,语焉不详;二是对工会集体谈判权保障软弱无力,仅是“望梅止渴”式的虚化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法律赋予工会的是和企业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选择权,而非其法定的义务,这也成为企业拒绝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理由。
通过工会维护工人的权益不仅是市场经济对工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人权益通过博奕平衡所依托的坚固支点。富士康这一悲剧性典型社会事件让我们看到我国的工会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遗憾与不足,尚需完善。首先,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工会的组建程序,充分保证工人结社、选举的权利,规定工会在经济上拥有独立的运行基金和活动经费,使工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避免成为企业或政府的附庸,从而形成工会、企业、政府三方相互独立的较为合理的模式;其次,要肯定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诉讼权利,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请求工会代表诉讼的,工会应该进行审查,如果要求合理,工会有权利和义务代表职工参加诉讼。最后,法律应当明确工会的法律责任,规定当工人遇到维权困境需要工会出面代表工人和企业协调谈判或提供帮助时,而工会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应当规定合理详尽的法律责任,这就为工会失职、渎职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