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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几点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8 09:49:38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几点建议
 
    [据湖南省政协常委、农工党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衡阳市政府副市长、农工党衡阳市委主委许满意,衡阳市政协常委、农工党衡阳市委专职副主委董湘阳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1年,它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医师队伍的素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等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该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也日益显露出来,急需修订完善。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业注册范围界定不科学,实际难操作。《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只能“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执业范围主要是指专业,有内、外、儿、皮肤、耳鼻喉、眼科等。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全科医学发展滞后,社区医疗中心及乡镇卫生院等很少或根本没有全科医师。那么,根据这条法规,一些专科疾病,即使是常见病如皮肤科的麻疹,耳鼻喉科的过敏性鼻炎,眼科的结膜炎等也不能在这些医疗机构就诊,而只能选择到专科齐全的大医院,这有违国家“小病进社区(不出乡)、大病进医院”的政策导向。更何况,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分科越来越细,许多学科之间存在交叉,如糖尿病病人可能同时患有眼科、外科、心血管内科、肾内科等多个专科的并发症,如严格遵照该条法律,实际工作中医师很难操作。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根据执业类别来进行的,不分专业,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后,方可立即选择一个专业注册为执业范围,如一段时间后,医师发现自己不具备所注册科目的专业素质或医疗机构根据单位情况进行调整,可重新变更执业范围,专业确定的随意性太大。与一些医学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师的专科注册显得极为不严谨。该规定对中医师执业也造成很大困扰,中医诊疗体系不同于西医,不分专科,讲究整体观和辨证施治,硬要划分范围,会让传承了千百年的中医变得“不中不西”,不利于中医学的发展。
    二是医师的权利不够明确,落实难到位。在医师的责权利方面,《医师法》对医师权利的保障不够明确,第21条第五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40条中对“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10多年来,“医闹”事件在各地频繁发生,如,深圳市曾有“带钢盔上班的白衣天使”,医师的执业环境日益恶劣,医师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挑衅。第21条第六项规定医师可依法“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实上,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走市场化道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医师的福利待遇水平,现在所有的医疗机构和医生都追求经济效益至上,忽略医疗服务的公益性。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这些都是医师的一种权利。医师是推进新医改的重要实施者之一,应保障其权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保障新医改的顺利进行。
    三是乡村医生《医师法》“缺位”,农村医疗网底薄弱。农民出身的“乡村医生”曾为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看病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过重大贡献。但是他们大多没有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为保障广大农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2004年国家出台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允许这些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注册为“乡村医生”,继续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的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现在,这些乡村医生的执业证书也到期了。那么,对他们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不能不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如果继续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来管理,《执业医师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让人质疑。如取消他们的行医资格,一些边远山区村民的医疗保障又如何实现?   
    为此,我们建议:
    国家应广泛开展深入调研,收集各方意见,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内容,及时修改《执业医师法》,一方面使该法能与时俱进,更全面的规范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另一方面更好地配合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服务人们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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