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长沙地区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待遇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8 09:48:27关于提高长沙地区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待遇的建议
长沙市委 洪霞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在校大学生医疗待遇,为了向在校大学生就医提供便利的条件和有效的医疗保障。国务院要求将在校大学生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 2009年8月我省出台《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文件,从2009年9月1日起,省内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但是,长沙市在对待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上,个人缴费部分偏高,补助标准相对较低。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筹资,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40元。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学生政府补助106元,个人缴费16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三无人员)的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市政府补助10元,个人缴费3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7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6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50%。在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方面,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以每参保学生每年30元的标准下拨各学校统一管理。普通门诊的报销标准不得低于70%,要求各高校制定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目前,在长沙地区所有高校在读生近50万,贫困生有20%以上。在校大学生群体患病住院治疗的几率相对较低。一般是一些常见病,主要在门诊治疗就医,据我们调查,大学生95%以上在门诊就医,住院率不到4%;大学生家庭困难的人数比例较大。门诊费用返回比例过低,无法保证学生普通门诊费用70%的报销。希望通过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标准、增加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因此,特提如下建议:
一、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标准
提高在读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降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据我们调查,安徽、重庆、云南等部分省市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为80%,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0%。因此,建议参照以上相关省市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二、增加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适当增加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比例,建议由现在的30元/人/年增加到40元/人/年,以缓解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