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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立法若存在侵犯公众利益条款应实行“一票否决”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8 09:38:53
地方性立法若存在侵犯公众利益条款应实行“一票否决
农工党省委专职副主委  陈松岭
 
    地方性立法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地方性立法的数量和质量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对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通过地方性立法来保护部门利益,甚至直接侵犯公众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应予以高度警惕,并且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禁止,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于地方性法律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只要半数以上人大常委投赞成票就可获得通过,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律法规时,有些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搞不正之风,用不正当手法拉票,使一些明显保护部门利益和侵犯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得以通过,其危害的严重性和长远性不可低估。因此,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制度来预防地方性立法侵犯公众利益已是迫在眉睫!
    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地方性法律法规时,针对明显保护部门利益并侵犯公众利益的条款,应实行“一票否决”,即只要有一位人大常委认为该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某个条款明显侵犯公众利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决定不得将该法律法规提请常委会表决,并责成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讨论会,进行修改,直至没有任何一位人大常委对该条款提出异议,方可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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