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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疫苗损害救济基金制度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08 09:30:23
尽快建立疫苗损害救济基金制度的建议
农工党永州市委
 
    据报道,山西近百名儿童因接种了被高温暴露的疫苗而致死、致残或引发了各种后遗病症。这些儿童的不幸是否是由于质量异常疫苗而引起的,目前尚无定论,国家相关机构正对此展开了紧锣密鼓的调查,相信真相不久就会公布于众。虽然事件的元凶还未找到,但也反映出了我国在疫苗管理制度上一些地方还须完善。其中,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基金制度。
    是药三分毒,疫苗也不例外,它在防御人类受到疾病侵袭的同时,偶尔也会带来对人体的伤害。虽然这次山西疫苗事件还未确定是否发生了不良反应,但疫苗一旦发生不良反应,牵涉面会非常广泛,有的还会潜伏几年甚至上十年才会爆发。由于疫苗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采购且具有潜伏期,发生了不良反应时很难确定责任单位。即使确定了,受害者有难以得到赔偿,因为疫苗是“合格”的,得到了国家认可。因此,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对疫苗不良反应损害实现社会救济。在这方面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建立损害救济基金,如美国在198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伤害法》,该法规定国家队疫苗生产者按其所销售的每支疫苗计算征收费用设立救济基金,疫苗伤害死亡者除可进行诉讼外,还可根据无过失救济制度向该基金求偿。该制度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受害人仍能向国家求得赔偿,国家最终将损失分摊到所有疫苗制造者身上,实现社会风险的分担。我国也可建立相应的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救济金制度,政府依法通过向疫苗生产者征收税费等作为筹资方式,设立疫苗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基金,对符合救济条件的受害者予以救济,但在侵权责任人能够确定,满足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情形下,基金组织保留向加害人追索所付补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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