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13 15:57:24近年来,我省在规范行政裁量权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仍未实现根本性好转,选择性执行政策现象比较严重,政策截留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是经济环境不优和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之一。调查显示,例如,我省部分地区由税务部门代收防洪保安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和工会会费等三项行政事业费,其中就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可以相差十多倍,按规定“应交”几十万元的,经过“运作”可以降到只交几万元。
选择性执行政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一般情况是,执行收费政策比较积极且尽可能往高标准靠,执行优惠政策就比较消极且尽可能往低标准靠。例如,我省在向企业征收劳动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时,就存在双基数问题,即公司和个人缴费基数不同,且每人每月居然平均高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300元,高出近一倍。让在湖南投资的企业家们大惑不解。2008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明确指出: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但迄今为止,关于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用电用水同价的政策仍没有得到落实。
有的地方,政策由主要领导说了算,出现所谓的“政策截留”问题。人们评价说:“政策在文件上,更在领导的口头上与笔头上”;“有了领导的表态或签字,就有了政策,这比文件更重要”;“与其求助抽象的政策,不如“搞定”主要领导”。
为此,我们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政策发布、咨询、交流、投诉平台,让企业与公民都能即时进行查询、咨询与监督,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二、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市场中介机构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完全脱钩,对于明脱暗不脱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对于性质严重的按贪污受贿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垄断部门的收费及定价进行论证与听证,将相关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定价、施工和验收分开,不能由一家垄断,特别是施工与验收必须分开。
四、尽快出台并实施行政问责办法,强力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加重对破坏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惩罚,强化法律、纪律、组织三重惩罚力度,特别是要尽快弥补目前出现的纪律惩罚的政策空档。
五、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推广人大、政协对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评议活动,评议的结果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并有权对相关部门提出质询及改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