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助推农村殡葬改革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0-11 08:52:00常德市民政局副局长、农工党常德市委副主委、市政协委员杨健全反映:殡葬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就总体而言,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准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条件,对于保护和美化环境,节省土地、资源和资金,改变群众旧有的丧葬习俗,促进农村殡葬改革的稳定深入开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建议以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为抓手推进农村殡葬改革。
一、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宣传栏、标语等载体,广泛宣传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大意义,倡导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广大群众支持公墓建设,引导广大群众做文明之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科学规划设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制定本地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耕地或少占林地。应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用,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墓碑卧放等节地安葬方式。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因地制宜地进行有特色、园林型的设计。
三、多方筹措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不主张民间资本进入建设和营运,以确保其公益性。各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将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整理、预算安排等多种形式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墓地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管理费用,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管理、维护和建设,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
四、规范运营管理。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管理。要严格遵守公墓管理的基本要求,禁止修建家族墓;禁止利用公益性墓地经营、炒卖墓地墓穴;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要加强墓区土地管理,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要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所建立财务账目要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要由民政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年检制度,各地方政府要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和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墓地要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