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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0-11 08:47:00
 

岳阳市政协副主席、农工党岳阳市委主委李为,农工党党员赵军反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效,已逐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是,当前,我国社会慈善组织不够发达、对慈善资金监管的力量薄弱、对公众募款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及人们慈善观念的缺乏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慈善事业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仍远远不能满足社会上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的需要。

当前,制约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问题症结主要表现在:

一、公益慈善组织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基本法律。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二、公益慈善组织缺乏独立性。目前,我国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大部分慈善组织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公益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滞后。目前,我国一些慈善机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极易造成了慈善机构有时候会做出一些违背慈善机构章程宗旨,捐赠人意愿的错误决定。同时,由于我国慈善基金会的半官方化及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造成部分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

对此,建议

一、健全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有关发展慈善事业的基本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

二、建立健全多样化慈善组织。在慈善组织形式上,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主要可分为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和南京爱德基金会等;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如从事人道主义救助事业的红十字会;其他参与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的官办性再加上慈善组织建立时的非竞争性,导致慈善组织的低效率。要实现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必须推进慈善组织的民营化。

三、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和健全政府监督体系。 政府可加强对慈善事业在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对慈善组织成立的监督。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政府要建立慈善活动公开制和公众对慈善活动的监控体系以免一些组织打着慈善的名誉谋取暴利。政府可以每年抽查慈善组织财务收支状况,如发现有造假行为,予以严惩。二是建立和健全社会监督体系。鼓励社会民间性的专业评估机构,实施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民间性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社会公众以此作为是否捐赠的标准。另外,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非常重要,要确保媒体和公众对慈善活动监督渠道畅通。三是建立和健全内部监控体系。慈善机构首先要建立完整的组织治理结构,在组织内部建立约束组织和成员的规章、制度等。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完善内部管理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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