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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省两会集体提案〕关于深化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的建议

文章来源:参政议政处 作者:农工党湖南省委会 时间:2013-03-05 09:34:00
 

近年来,我国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老龄社会的到来,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社区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在加强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仍然十分薄弱,急待认真研究和解决。目前,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社区居委会工作关系不顺。一是政府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不顺,虽然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作为政府的基层机构,导致行政化倾向明显,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二是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有些社区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关系融洽的,也往往是基于双方负责人个人之间的感情;三是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以及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2、城市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突出。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有些政府部门对社区居委会自治组织性质认识不清、工作作风不深入,往往把社区居委会视为下属机构,表现在对社区的人、财、物和事的管理,以及对社区职能职责的确定上,都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使社区成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撑腿”。当前,社区居委会承担着社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民政、再就业、计划生育、老龄工作、信访、安全生产、等50多项工作。由于社区居委会没有行政手段,没有必备的人力物力,落实起来难度很大,弄不好工作就会被“一票否决”,所以主要精力基本上消耗在完成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交办的任务上,没有太多的时间、精力、人员和财力去从事社区居民自治事务和为社区居民服务的工作。同时,社区的一些名为群众组织的机构,如计生协会、工会、红十字会等,实质上行政化同样也色彩浓厚。

3、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不够完善,居民自治水平较低。社区服务是依托社区组织开展的社会福利服务,目前,不同程度存在着服务领域不宽,项目不多,开展扶贫济困、就业服务相对比较多,社区的文化、教育活动开展的不够多;服务对象不广,面向老年人、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的服务比较多,面向一般居民,尤其是青壮年的服务比较少,对青年人的吸引力不够;服务内容缺乏特色。有的社区居委会开展的一些文体活动,内容单调,显现不出社区特色;组织力量比较单薄,一般是社区工作人员忙来忙去,发动社区中介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不够;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程度不高。

基于以上现状,特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深化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建设:

1、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组织对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自治组织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指导和监督社区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并积极支持和指导其依法开展活动。社区重要事务的决策,由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方案,提交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模范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社区服务活动,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动社区居民开展自治工作。社区自治组织、群团组织、民间组织和业主委员会要定期向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2、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一是要进一步优化社区居委会成员素质结构,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决策水平。二是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向居民群众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和政策,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把党和政府对居民群众的关怀送到居民手中;依法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居民开展社区服务和居民自治活动,向党和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心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三是在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上发挥服务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要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3、进一步推进民主建设,扩大自治范围。一是加大推进直选改革力度。逐步扩大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试点范围,提倡有条件的社区采取户代表选举的方式,尚未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村改居”社区一般采取直选或者户代表选举的方式。二是大力推广社区事务决策民主听证制度。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定期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要事项。事关居民利益的社区建设规划、社区治安防范等重要事项,都要组织民主听证,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之后,再按决策程序决定。三是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的规章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制定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社区共建协约等自治制度,自觉接受居民代表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4、设立“社区工作站”,进一步创新社区管理服务体制。可试行在社区设立“社区工作站”,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作方式。将目前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工作大致区分为两块:一块是属于社区居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份内工作”仍然按照现行的模式开展工作;另一块是政府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并归口社区工作站管理,委托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日常行政事务统一交由社区工作站承接。设立“社区工作站”,有利于社区居委会回归自治组织的法律原位。通过设立社区工作站,承接社区居委会原有的行政事务,可从法律上恢复居委会自治组织的地位;也有利于厘清职责,区分责任。将党政事务剥离后,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可不必承担行政问责,各级党委、政府进行的检查考核评比和实行的“一票否决”,只能直接针对社区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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