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戴君惕-积极发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填补科技创新体系的空缺
文章来源:参政议政处 作者: 时间:2014-04-02 11:27:00农工省委原专职副主委戴君惕反映: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具有事业单位和企业所不具备的优势。首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民办身份有利于鼓励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紧紧围绕市场需求灵活开展多样的业务活动,有较高的组织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的财政成本;其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身份使得政府能够直接补贴其开展前沿技术领域,而不会违反WTO相关规定;以民办非企业身份创建的研究联盟、创新平台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机构,更适宜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增强技术的溢出效应;在民生技术领域,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可以进入企业所不愿从事的研发领域。近年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创新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发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已成为适应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方向的重要举措。国家科技部和民政部于2000年出台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底,财政部等5单位又发出了《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国家层面开始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和税收支持。
但是,我省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却存在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范围窄等问题,同时从外部环境来看,也面临管理制度严重滞后、得到支持力度不足、法人身份不平等等制约因素。因此,加大政策力度,积极发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填补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空缺,很有必要。为此建议:
一、把发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纳入国家战略。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既然具有许多不同于国有科技类企事业单位的优势,并已成为我国创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我国就应该把发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纳入国家战略和创新型城市发展规划,对其加强支持、保护、指导与管理。
二、改进现有科技政策支持方式。我国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制定和修订,都要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作为一类重要主体进行考虑;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面,按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科技活动特点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参照对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的做法,对其适当给予补助。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制定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机构购买科技类公共服务的具体措施。
三、明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在各种财税优惠政策中的主体资格。在平等对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基础上,应制定相关细则和解释,将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纳入现有优惠政策体系中。比较急迫的包括,购买国内设备增值税返还、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投资抵扣所得税、对孵化企业出租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