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筱兰-在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中凸显出的问题值得关注
文章来源:参政议政处 作者: 时间:2014-04-02 11:25:00农工党郴州市委办公室主任、郴州市北湖区政协委员黄筱兰反映: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农村社会变化,曾进行过多次变革。但由于中央对乡镇政府“去”和“留”的战略定位一直未予明晰,历次乡镇体制改革均未对传统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形成根本性的突破。现以湖南省郴州市为例,郴州市自2012年开始推行乡镇机构改革,经过一年多的运行实践,凸显出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1.财权与事权不对等。乡镇政府依然是“任务型政府”和“全能型政府”:一方面,乡镇自主权有限,基本上被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所支配,日常工作基本以领导布置的各项“中心”任务为主,疲于应付各种升级达标、评比考核工作;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几乎“全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无所不管,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社会治安无所不包,党务、政务、社会事务无所不揽。但乡镇财政却缺乏有效保障,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后,“三提五统”、农业税等被取消,乡镇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源“断流”,“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制度设计被悬空,虽然中央和省级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乡镇“人头经费”也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仍不足以弥补乡镇财政减收所形成的实际缺口。尽管县财政将乡镇干部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但单个乡镇每年的资金缺口仍在100万元以上,维持正常运转仍需找领导、批条子式的“乞讨”,无法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2.事权与职权不匹配。我国乡镇政府并非一个完整的政府层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许多重要的社会管理职权与执法功能在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职能部门。为弥补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郴州市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对原来的“七站八所”进行了职能整合,统一设置了4-6个事业站所(农业服务站、社会保障服务站、文化广播体育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站,城镇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管理站)。但是,由于大多数职能部门没有对乡镇政府实行委托授权,乡镇的事权与职权仍不匹配。一是有机构、有职权,无人做事。如由于缺少配套设施和专业人才,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和城镇建设规划等工作实际上无法开展。二是有机构、有人员,无权做事。如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乡镇安监站真正能执行和落实的只有巡查报告工作,查处非法矿必须经过县矿山执法大队,查处非法采沙权在水务部门,查处砖厂违法取土职权在国土部门;再如“治超”工作,事权下到乡镇,但乡镇没有上路执法的权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三是乡镇党委、政府对事业站所的人事管理权形同虚设。按照《郴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规定,除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以上级管理部门为主或按区域设置的机构外,设在乡镇的事业站所全部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其人、财、物、事均由乡镇管理。实际上,乡镇事业站所人事调整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与乡镇党委政府协商后报县编制和人事部门,乡镇党委、政府的意图很难体现。
3.条块分割协调难。目前,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的“条管”部门还有公安、法院、司法、国土、工商、税务等几家,“条管”部门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肢解了乡镇政府原本就很微弱的管理职能。以规范农村建房为例,上世纪90年代以前,乡镇设有国土所,人事、财权归乡镇政府,业务上由县国土局指导,双重管理之下农村鲜有违建;90年代中后期,国土部门实行垂直管理,“重审批、轻查处”导致农村违建逐年增多;近年来,国土部门进一步强化“条管”,撤销乡镇国土所建立中心所的做法更是严重脱离农村实际,尽管市里要求将规范农村建房的事权和审批权交还乡镇政府,但由于国土中心所的机构设置没有还原,规范农村建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此外,乡镇司法所收归“条管”的过程和国土所如出一辙,导致乡镇的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弱化,矛盾上移、群众上访层出不穷;公安派出所落户与乡镇人口计生管理也因部门利益冲突而难以协调一致等等。
为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更切合实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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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乡镇自主权。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量大小,科学测算各乡镇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乡镇政府在本级财政运行上独立自主;充分尊重并支持乡镇政府在地方治理上的自主权,尽量控制对乡镇政府的“一票否决”和各种升级达标、考核评比活动,坚决取消那些职责在部门、乡镇政府无能为力的任务下放;切实兑现乡镇政府对所属事业站所的行政管理自主权,促进乡镇事业站所变革创新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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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能部门委托授权。依法授权是实现乡镇政府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根本途径,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将乡镇政府定位为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专门机关,明确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服务“三农”、开展社会治理等职能职权。另一方面,农业、林业、水务、文化、规划、住建、食品药品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执法,使乡镇政府的职权与事权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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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部分“条管”单位还权。纠正权力部门化,取消国土、司法的“条管”模式,恢复过去“双重管理、属地为主”的基层管理体制;恢复过去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推动矛盾化解前置;公安派出所在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矛盾冲突上要做到相互协调配合,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要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