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晏军-加强对村规民约修订指导、备案工作
文章来源:参政议政处 作者: 时间:2014-04-02 11:08:00湘潭市政协常委、农工党湘潭市委委员晏军反映:“已出嫁女青年户口未迁者不参加分田。”“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女20岁以上,没有田分。”……这是赫然显示于村规民约上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曾经导致了很多矛盾纠纷的产生。
实际上,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正处于不断深入阶段,各种思想、观点混杂,群众法律知识缺乏、参与意识不强,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不同甚至相矛盾,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以及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主体权利现象时有发生。村规民约是基层自治组织法治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基层群众法律素质的有力措施,对完善基层基础制度、开展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有着重大意义。
要切实提高村规民约的质量,强化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传递社会正能量,实现村规民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需要加强村规民约修订的指导、备案工作,当前正值村支两委换届之际,要突出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村规民约的修订内容及程序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广泛宣传,营造声势,需要经过村民讨论、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委会会议审议、村民大会最终审议通过。根据《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湘司发(2013)76号文件精神,社区、村委要聘请法律顾问。在修订村规民约过程中,可以成立以社区律师或者聘请的律师为骨干的修订工作小组,实现村规民约从宣传到起草,从讨论到通过,都是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指导、村民会议牵头、社区律师或聘请的律师主导,在全面策划的同时又彰显特色,在整体推进的同时又突出重点,在营造声势的同时又狠抓实效,杜绝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是严格落实村规民约的备案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成立村规民约备案工作领导小组,聘请政府的法律顾问团等优秀律师作为成员,设立负责日常工作的小组办公室。村规民约在制定后30日内上报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村规民约上报后,办公室在7日内上报规民约备案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村规民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村规民约备案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汇报,责令其加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