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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政协全会省委集体提案】关于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关怀扶助力度的建议

文章来源:参政议政处 作者: 时间:2016-01-25 08:30:00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独生子女家庭不断增加,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也逐年增多。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湖南独生子女户已占到了全省家庭户的38.14%目前湖南省女方年满49周岁就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35411户,且每年保持14%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些曾为计划生育作出巨大牺牲的特困群体,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政府的关心和扶助。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关注民生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迫切任务。

一、现状及问题

2007年,国家启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实施生活扶助,并建立特别扶助的动态调整机制。至2014年,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城镇每人每月340 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这一标准的提高,不仅缓解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压力,更重要的是让计生特困家庭可以感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关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此扶助标准还显得较低,且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扶助标准依然偏低。尽管国家几次调整扶助标准,但这部分特殊群体尤其是那些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对象而言,这点扶助资金仍是杯水车薪,不足以解决其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加上这部分人群很多由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身心造成了巨大创伤,家庭发展能力、自我保健能力较弱,生活陷入困境。有些独生子女伤残家庭需要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因病而贫的现象比较突出。

2.城乡差别化的扶助标准与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的大趋势不相符合。独生子女家庭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了同样的贡献,但国家五部委确定的城乡差别的扶助标准,把城乡差别拉大,造成事实上的新的政策不公平,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意见较大。

3.各地扶助标准不一,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出台计生特困家庭扶助政策差异较大,如广西自治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860元,个别省份提高到1000元以上,也有部分省份按国家现行扶助标准执行。目前,全国计生特困家庭通过建立QQ群的形式抱团取暖,相互慰藉、互通信息,不同地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互攀比,导致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越来越多。

二、有关建议

建议从国家层面完善顶层设计,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的同时,适当提高并统一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

1.适当提高扶助标准。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建立健全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扶助标准。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

2.统一城乡标准。建议取消差别化的城乡扶助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一体的扶助标准,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3.实行扶助标准提标的备案制度。对各省市区根据自身条件提高扶助标准的,国家实行备案制度,明确扶助标准提高的幅度和范围,为全国实行一盘棋的扶助制度和各地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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