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云生委员】健全和完善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管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26 11:33:00在今年的湖南两会上,湖南省政协委员、农工党湖南省衡阳市委主委许云生向大会递交建议,要健全和完善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监管。
许云生委员在建议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同时民营医疗机构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民营医疗机构已经成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补充力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缺医少药的困难局面,使长期困扰老百姓的“看病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但按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总体要求,如何在完善民营医疗机构体制机制的同时, 运用政策法规为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在管理政策上给予明确界定,确保无论什么性质的医疗机构其医药价格行为都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是摆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据许云生委员介绍,近年来,随着国家医疗市场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民营医疗机构得以快速发展,各类非政府资本越来越多地涌入医疗市场,特别是一些地方和民族特色医疗项目得到政府大力扶持,使我国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服务体系初步形成。现阶段我国民营医疗机构多以大专科小综合和个体诊所为主,经营方式灵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民营医疗机构多以聘请公立医院退休医生为主体,同时招聘部分年轻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力量不够稳定;二是民营医疗机构多为民间投资,经营自负盈亏,因此比较注重经济成本核算,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侧重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三是民营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在管理体制机制上存在较大差异,就整个行业而言,民营疗机构发展仍然受到多重因素制约。因此,民营医疗机构经营状况和医药价格管理水平也稂莠不齐。
许云生委员说,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逐步简政放权,先后取消了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管理和按规定差率销售药品等政策规定。政府给予民营医疗机构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了比较宽松的营运环境。但与此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在医药价格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收费价格不够透明。有部分民营医疗机构不能很好地落实医疗费用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有的民营医疗机构即使公示了收费标准,也不能完全按照公示的价格执行到位。二是存在分解收费项目、套餐检查等乱收费的现象。因为医保、新农合管理机构对有些病种实行单病种收费报销或总额控制报销政策,有的民营医院就将住院患者的有些检查项目分解到门诊,由患者自费支付检查费用,加重患者的负担。三是存在小病大治、无病乱治等现象。有的民营医院编造检查单、化验单结果,将小病说成是大病,将没有病的人也收治入院,致使患者担负了昂贵的医药费用。以上种种不规范收费行为,严重影响了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制约了其健康有序发展。
许云生委员建议,要健全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法规,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在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同时,应探索放管结合、引导规范并举的管理新模式,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开不放任,监管不越位。
1、要健全和完善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对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自主定价、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对部分价格矛盾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要通过政策法规明确医疗机构有向老百姓告知并宣传解释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价格成本资料的义务;价格管理部门可以参与民营医院定价,对其价格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行为的管理做到有规可依、有据可从。
2、要通过政策法规强化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和价格诚信制度建设。要通过健全和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升其自身的医疗服务保障能力;要从健全和完善医药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制度、价格诚信、价格咨询投诉等制度入手,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通过“集中公示与科室分类公示”相结合,“动态公示与自动查询”相结合,“完善医药费用清单与设立医药政策接访咨询”相结合,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从而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开创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3、要通过政策法规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受理人民群众对民营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违规行为投诉查处的职能和权力。依法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民营医院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4、要加强新农合与医保管理部门对民营医院的监管。在医药费报销方面,执行公立医院定价结算,严厉打击套取新农合、医保基金的行为,一旦发现,取消其定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