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学雄委员】关于尽快出台《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法》的建议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1-26 10:56:00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建筑行业随之快速发展,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据住建部测算,每万平方米建筑施工会产生500-600吨“建筑垃圾”,每万平方米旧建筑拆除会产生7000-12000吨“建筑垃圾”。目前我国每年拆除旧建筑物产生2亿吨以上的“建筑垃圾”、新建建筑物产生1亿吨以上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如此惊人的建筑垃圾,当前各地依旧采取简单的露天堆放或填埋,不仅耗用了大量的土地征用费、垃圾清运费等,而且已经产生了四个方面的危害,亟待关注与重视。
一是占用土地。目前,各地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而直接运往郊外堆放。许多城市的城郊基本上成了“建筑垃圾”的堆放场所,占用了大量的生产用地。据住建部、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统计,每年新增“建筑垃圾”的处理占用1.5亿至2亿平方米生产用地,加剧了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
二是污染空气。“建筑垃圾”在填埋和堆放过程中,其中的废石膏、废纸板、废木材等有机物质容易分解,石膏中的硫酸根离子在厌氧条件下会转化为具有臭鸡蛋味的硫化氢,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污染大气。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质。
三是污染水体。受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建筑垃圾”容易渗透出渗滤液或淋滤液,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严重污染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对人体健康十分不利。
四是污染土壤。“建筑垃圾”及其渗滤水所含的有害物质容易改变土壤的物理结构和化学性质,影响植物营养吸收和生长,影响土壤微生物的活动,破坏土壤内部的生态平衡,妨碍植物生长,严重时甚至容易导致植物死亡;有害物质还会通过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
事实上,“建筑垃圾”中仅有约10%属有害物质,其余约90%是废砖瓦、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等。只要搞好分类处理,大部分“建筑垃圾”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在发达国家,“建筑垃圾”早就被誉为“看不见的金矿”,欧盟国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已超过90%,韩国、日本已高达97%,而目前我国不足5%。为此,建议参照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上有成熟经验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台《可再生建材回收利用法》,该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加强宣传引导,将“建筑垃圾”更名为“可再生建材”。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存在“建筑垃圾”这个概念阴影,导致人们对其真实价值的忽略,以及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做出的再生产品的排斥。以我们在湖南武冈市城乡建设工地及部分建筑工程公司随机问卷调查为例,有66%的被调查者担心产品中含有危害健康的物质、质量不过关,对再生产品明确表示排斥。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对建筑废弃物不再笼统地称为“建筑垃圾”,而要将其区分为“可再生建材”和“有害垃圾”。对以“可再生建材”为原料的产品,命名为“绿色建材”或“低碳建材”。
2、鼓励“可再生建材”回收回用技术研发和具备能力的企业参与产业链。要通过科研立项资助、成果转化资助等方式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采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设备采购补贴,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项目;对于以“可再生建材”回收回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从土地供给、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等方面予以扶持。
3、实行强制分类拆解制度。要强制执行分类拆解招标预算,由具有“可再生建材”生产资质的企业联合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整个项目的建筑废弃物的产量做出评估和预案,确定分类回收程序,列出建筑废弃物的处理费用。
4、制定“绿色建材”产品标准,打通销售渠道。质监、住建、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以“可再生建材”为原料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负责“绿色建材”产品认证,通过认证后的产品方可销售。同时,要采用政府干预的办法,在项目建设可研、环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批时,硬性规定该项目必须接纳一定比例的“绿色建材”。同时,政府对于业主单位使用“绿色建材”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奖励或补贴;凡是市政工程,必须优先采购“绿色建材”。
5、成立“可再生建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主要由“可再生建材”回收利用产业链各环节的企业成员组成,包括产业链前端的技术研发机构、设计院、建筑施工企业、渣土运输、循环利用加工企业、工程咨询机构等。行业协会作为一个联系市场与政府的桥梁,一方面可以将产业链各分散的力量组织起来,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推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另一方面可以汇总产业链各个企业的产业发展状况,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