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练伟委员:关于公安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干预和处置工作力度的建议
文章来源:办公室 作者:刘君豪 时间:2021-01-26 19:44:44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和进步。家庭暴力行为隐秘而反复,伤害性大,仅仅依靠家庭内部的制约根本无法对家暴行为进行遏制。《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以来,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女性的人身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公安机关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涉嫌家庭暴力行为人员处罚、对个别涉嫌家庭暴力行为人实施告诫制度、制作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受家暴的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政协委员、农工党岳阳市委会副主委、岳阳市妇联副主席练伟经过调研发现,公安机关在干预和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执法意识上存在偏差。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由于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行为的隐蔽性、发生的经常性等原因,给民警实施干预带来了困难,有时民警也存在着畏难情绪,以存在婚姻关系,认为家暴是家务事不好管为由而拒绝出警,或者告诉受害人直接找妇联。
二是执法程序欠规范。出警慢、处警难、推诿、懈怠等情况在基层干警中时有发生;基层公安民警在处置家暴案件时对于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不熟悉,将“口头允诺履行相关义务、遵守告诫”等情况作为执法结束的标准,取证落实不到位、告诫书发放不多及违反后的惩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施暴者未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
三是处置方法欠妥。处理方式单一,只注重调解,忽略了对于家暴诱因的关注与解决,甚至认为受害人受伤的程度不深而盲目调解劝回家,反而致暴力程度加重并引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是合作联动机制不完善。缺乏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在法制宣传、信息收集、预防机制构建、前置处置、监督执行等方面存在空白之处。
为此,练伟建议:
1. 广泛宣传。联合法院、检察院、司法、妇联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反家暴法》普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家庭暴力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教育和提示受害者如何运用《反家暴法》维护自身权益,鼓励受害者及时保留证据、举报家庭暴力行为,使反家暴意识和知识真正让他们入耳入脑入心。对反家暴法中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等法条进行详细解释和着重宣传。
2.注重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思想认识,要将妥善处置婚姻家庭矛盾,积极预防和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使广大民警进一步认清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了解掌握如何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开展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工作,有效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并对家暴类警情处理的方式方法不断地进行介绍和传授,使民警能快速、准确、合理、合法的处理好家暴类警情。
3. 完善机制。设立家庭暴力专线,使得家庭暴力报案第一时间传到事发地派出所,事发地派出所在接到警情后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及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依法处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通过大走访、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将排查出的纠纷线索分门别类,逐一梳理,对有家暴行为或有家暴倾向的逐一落实帮教措施,防止家庭暴力案件的再发。加大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力度。既要防止不讲原则、多发滥发,又要防止瞻前顾后、少发不发。告诫过程就是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教育过程,民警对施暴者要进行当面告诫,确保告诫到位。落实干警首问负责制。防止推诿扯皮,坚决维护受伤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反家暴警务激励及考核机制。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到矛盾纠纷化解总体工作中,并将之列为民警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
4.合作联动。“反家庭暴力法”已经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等在反家暴方面的相应职责和法律责任。家暴是“关在家门内”的暴力隐患,需要各部门联动合作,并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及时干预、制止家庭暴力,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心(站),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逐步形成分工负责、互相联动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