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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朱志春建议: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文章来源:社会服务处 作者:王晓光 时间:2021-01-29 00:10:30

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中翰益商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朱志春在政协湖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议,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朱志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已经实施三年,环保税在用经济手段调节环境管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但在征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对于环保税的理解不足,缺乏申报与纳税的技能,导致税源流失与优惠享受错误。

部分纳税人仍然认为环保税还是排污费,只不过是换了一个部门管理而已,申报环保税时按照以前缴纳排污费的方式缴纳环保税,严重影响了环保税的健康发展。

例如有些纳税人采集税源信息只考虑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的主要排放口税源,忽略了一般排放口和没有排放口排放的税源,导致税款流失。

作为一项鼓励企业实现达标排放的政策,《环保税法》对减征环境保护税具体规定为“一点超标,全部不享受减税”。但部分纳税人错误理解政策,不应该享受减税的却大量申请减税。

二、环保税征纳信息不对称,征管技术的难度导致征管不到位。

    环境问题是较为复杂的问题,环保税征管在技术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环保税申报信息核实难。税务机关很难通过传统的调账检查、实地检查等手段进行申报信息的核实和调查取证。二是获取涉税信息质效低。税务人员对各行业环保业务知识掌握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识别纳税人申报信息中的风险点。

、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导致征管效率与征管效果受到影响。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目前,虽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机关均已签订协作备忘录,建立了协作机制,但该法实施三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并不充分,影响税收征管效果。

四、我省环保税财政分成未到区县级,影响了地方征收的积极性。

环保税做为全地方税种,对充实地方环保治理资金,调动地方积极性意义重大。据调查,我省目前省本级不参与环境保护税收入分成,大部分地州市都是100%归属于市级财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保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保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县区级财政并没有得到分成,造成地方环保税征收热情不高,影响了环保税的健康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朱志春在会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环保税的核查,并在核查过程中对纳税人进行辅导。

环保税核查的显著特点是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核算环保税,通过加强核查,减少税源流失,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人理解后,会使用正确的方法计算环保税,对环保税的发展产生正面推进作用。

例如河北省辛集市2020年选取了7户企业开展了环保税评估辅导工作,评估金额近亿元,经过与企业多轮的解释,准备材料,企业基本都能认同环保税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配合税收入库。山东邯郸峰峰矿区核查某电力热电联产企业,发现其长期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涉税2亿元左右。

二、加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

要构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培训、交流人员的长效机制,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形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的协作指引,明确协作分工职责、流程。完善共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

三、发挥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保护税征管的作用

环境保护税较之其他税种有更强的专业技术性和综合性,税收征管中需要遵守不同的技术规程;第三方机构在排污监测、排放量计算、税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性,使其具有承接环境保护税征管服务的能力。

建议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保税核查。

河北省辛集市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探索以票控税等角度主动加强环保税征管力度,取得较好效果,其经验被《中国税务报》报道。

四、增加环保税的县(区)级财政分成比例

增加环保税的县(区)级财政分成比例有利于提高县区级政府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环保税经济杠杆作用调控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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