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两会】张灼华:关于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生育激励的建议
文章来源:宣传处 作者: 时间:2022-03-07 20:48:45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为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改善人口结构提供了政策指引,“三孩”政策开始落地。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湖南省委会主委、南华大学校长张灼华介绍道,结合2015年开始执行“全面二孩”政策情况看,人民群众反映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成本过高、经济负担重、影响生育意愿等呼声较为强烈,部分研究结果测算广州、重庆、武汉养育二孩成本超过70万元。对此各地方在开展“三孩”政策时,基于各自理解,给出了力度不一的激励措施:如甘肃临泽对一孩、二孩、三孩实施差别化生育、养育补贴;北京、广东对生育三孩分别给予30天、80天的奖励假;四川攀枝花对二孩、三孩给予每月每孩500元育儿补贴金;等等。上述做法实际上将二孩、三孩摆在与一孩不同的价值标准上,且对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要求较高,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政策,长此以往存在加剧各地区人口结构不均衡的风险。但就改善人口结构这个根本目标而言,不论一孩、二孩、三孩,只要提高生育率均属于有效措施。从减轻人民群众经济负担、促进生育激励入手,其现实成效更直观,政策导向性更强,也更具可操作性,其中税收优惠就是国家宏观调控层面可以考虑的带有普适性的重要举措,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现行税收结构存在执行税收优惠的空间。根据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布《2021年财政收支情况》来看,2021年全国税收收入172731亿元,同比增长11.9%,其中税额较大的国内增值税63519亿元,同比增长11.8%;企业所得税42041亿元,同比增长15.4%;个人所得税13993亿元,同比增长21%。这三类税收均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实施税收优惠不会造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且该三类税种均与生育、养育、教育货物劳务流转、生产企业税负、个人收入税负密切相关,在该三类税收基数较大、增速较高的前提下,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以短期利益换取长期利益,有助于改善人口结构,减轻人民群众经济负担。
二是现行税收政策对生育激励力度不足、导向不强。就增值税而言,根据201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现行增值税有4档,一般情形下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税率为17%,部分民生类货物执行11%低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执行6%低税率,出口货物、服务执行零税率;《条例》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中,除第四款“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与生育激励有关外,其他项目均与之无关,甚至第二款“避孕药品和用具”纳入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条款还带有较为明显的“控制人口”的色彩。在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后,部分情形有了一定程度的降税,但生育激励没有在税收优惠改革范围内。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来看,第二十七条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范围集中在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技术转让等领域,没有涉及生育激励,第二十八条小微企业、高新企业减免税率条款也与生育激励无关,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也集中在创业投资、技术进步、资源利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领域,没有提及生育激励。说明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生育激励的优先级明显低于科技创新和环保节能,不符合当前改善人口结构的紧迫形势。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尽管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减免个税的优惠政策,但在年龄设置上,没有覆盖0-3岁的幼教费用支出,且教育附加扣除项目总体而言力度不大;参考国外,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税扣除范围外,还将子女基本抚养费、照护费纳入个税扣除范围,较大力度地减轻了养育子女负担,值得我国借鉴。同时,由于各种压力,不少家庭中有成员放下工作带孩子或者夫妻一方没有工作,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于家庭中有成员没有工作情况未设计加计扣除比例,长期看来我们的税收政策是“惩罚”家庭,不鼓励结婚和自己抚养小孩。
为进一步改善人口结构,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形成激励生育的政策导向,建议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通过免征、减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普惠性综合举措,全面、协调、可持续地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提升社会公众生育意愿,强化女职工带薪生育和托育福利,帮助员工更好地兼顾工作和生育,彰显税收调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此,张灼华代表具体建议如下:
一、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
1.修改第二条第三款: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大学、中职、高职等)的图书类教育货物和培训等教育服务纳入实施6%低税率的范围。
2.修改第十五条,在原有七款免征增值税项目之后再增加三款免征增值税项目:
(1)增加第八款免征增值税项目:产前孕妇相关的专用物品、营养品、培训服务,产中相关的药品、检查、住院、诊疗、护理服务,产后妇女、婴儿的住院、营养品、照料等生育相关的货物、服务。
(2)增加第九款免征增值税项目:婴幼儿专用食品、服装、托育、早教等养育相关的货物、服务。
(3)增加第十款免征增值税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使用的图书类教育货物和非学科类培训等教育服务。
二、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1.修改第二十七条,增加第六款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情形:企业生产生育、养育婴幼儿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所得。
2.修改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三款减征企业所得税情形:以提供生育、养育婴幼儿类商品生产或相关服务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该企业为小微企业,适用15%税率。
3.修改第三十四条,增加女职工带薪生育福利保障和托育服务保障,扩大税额抵免范围,修改后的条款为: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用于保障女职工带薪生育福利、为提供托育服务购置相关物资或租用场地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扩大第六条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子女的基本抚养费用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四、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标题和第五条:
1.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子女抚养及教育。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基本抚养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子女所在地(以各区、市、县为单位)每人每月平均支出水平进行扣除,平均水平标准定额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年度动态调整。纳税人或配偶处于没有工作状态的,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增加无工作配偶的税收减免政策。
3.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0-3岁处于早教、幼教阶段和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